第一條 為加強重點揚塵污染源監督管理,明確重點揚塵污染源確定標準和程序,根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決定》和《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的確定、公開和調整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監督管理遵循屬地負責、部門協同、公開透明、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的確定、公開和調整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規劃)、交通運輸、水利(水務)等行業管理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當地政府(管委會)明確的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生態環境部門開展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的確定、公開和調整工作。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納入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管理:
(一)位于城市(縣城)建成區內,單個標段占地面積10000平方米及以上,且處于基坑開挖施工階段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工期在3個月及以上,且處于土石方開挖或回填階段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二)位于城市(縣城)建成區內,占地面積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構)筑物拆除工程;
(三)位于城市(縣城)建成區外,占地面積1平方公里或線性工程長度20公里及以上的,且處于土石方開挖或回填施工階段的交通公路、水利工程等;
(四)城市道路清掃保潔質量達不到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道路清掃保潔與質量評價標準》(CJJ/T126-2022)規定的城市道路清掃保潔作業內容及頻次要求,或《河北省鋪裝道路塵負荷走航監測與評價技術規范》“中等級別”以下的路段;
(五)距離城市(縣城)建成區、交通干線3千米以內的露天礦山;
(六)縣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重點監管的其他揚塵源。
第六條 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各行業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全面調查揚塵污染源的基礎上,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提出重點揚塵污染源初步名錄,并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
提出重點揚塵污染源初步名錄前應充分征求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菅者的意見建議,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綜合本級監管的揚塵污染源,確定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相關監管部門,并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八條 重點揚塵污染源信息每月調整更新,并由市、縣兩級生態環境分局向社會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信息包括項目名稱、建設(施工、作業)單位名稱、所屬行政區域、位置信息(中心坐標)、監管部門等基礎信息,建筑施工類項目還應包括建筑施工許可證號、視頻監控和PM10在線監測設備安裝聯網情況,并在河北省揚塵污染源數據庫管理系統填報相關內容。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出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
(一)永久性關閉、停產(工)的露天礦山;
(二)建設工程平基、拆除、土石方開挖和回填等易產生揚塵作業已完成的;
(三)城市道路清掃保潔作業內容及頻次穩定達到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道路清掃保潔與質量評價標準》(CJJ/T126-2022)要求,或穩定達到《河北省鋪裝道路塵負荷走航監測與評價技術規范》“優等級別”要求的路段。
(四)縣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或或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認為應當移出的。
移出工作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菅者申請、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行業管理部門提出、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確定、告知申請單位、調整名錄的程序辦理。
第十條 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單位應依據《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的規定,主動履行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保障揚塵污染防治所需經費,嚴格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向相關部門提供揚塵污染防治信息。
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應依法依規加強重點揚塵污染源日常監管,根據監管情況及時調整更新名錄。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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